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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