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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