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山东**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做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在山东鲁**限公司到期债权724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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