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做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在山东鲁**限公司到期债权724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李**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芜正和永达**公司与莱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芜市**限公司与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芜市**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有限公司与莱芜钢**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赵**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