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鞍山市**有限公司与莱芜钢**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发现山东**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原告鞍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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