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秦**限公司与莱芜市**有限公司、山东博**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秦**限公司与被告莱**程有限公司、山东博**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博**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莱芜**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莱芜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莱芜市钢城区,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博**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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