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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