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7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4月7日下午14:10,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