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河南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三和、刘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