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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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