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张**、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