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百**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青岛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百**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百**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百**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