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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一中学与被上诉人甄春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一中学与被上诉人甄春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一园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一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杨**、轩*,被上诉人甄春法的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一园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一中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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