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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韩**、韩**、韩**、韩*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韩**、韩**、韩**、韩磊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乔**,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董**、韩**、韩**、韩**、韩*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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