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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华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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