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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祝京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10月3日,王**、胡**双方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胡**)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楼房七层,约930平方米左右,经甲乙双方协商,以每平方米680元承包给乙方(王**)施工(包工包料)。付款方法为乙方做到地圈梁完工,甲方付给乙方工人工资与材料费8万元,以后每层封顶付5万元,粉刷一层付2.5万元,剩余款项到工程全部结束一次付清。本工程为砖混结构,层层现浇顶。毛墙毛地,外墙刷防水涂料,南面贴瓷砖,一户一个进户门600-700元,塑钢窗120元/平方米。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后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3年7月份该工程竣工,胡**向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款项未付。2013年9月15日下午,胡**妻女与王**妻子因工程款纠纷发生肢体冲突,经派出所从中调解,王**、胡**双方于9月17日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一、双方打架一事,伤情及因打架造成的各项损失自行负责,互不追究责任。二、经中间人史某某、黄某某、李**等计算、协调,胡**目前尚欠王**工程款壹拾叁万两仟柒佰捌拾捌元(132788元),胡**先行付给王**叁万元整,于2014年农历春节前再支付伍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4月底前全部付清。三、胡**将北楼房子钥匙交给王**暂作抵押,在此期间,胡**不得更换北楼四楼的房门及门锁,待胡**将工程款全部付清后,王**将此房钥匙原样归还胡**,王**不得复制此房钥匙私自用。四、若房屋建筑及水、电发生质量问题(不包括后期乙方及住户改造发生的问题),王**应及时维修。该协议还约定了其它事宜。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胡**支付王**工程款30000元,余款102788元至今未付,王**向胡**催要未果,遂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胡**支付工程款1027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胡**之间签订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胡**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因工程款纠纷发生冲突,经有关部门调解,王**、胡**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写明经中间人计算、协调,胡**欠王**工程款132788元,并对支付期限予以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王**、胡**及中间人黄某某、李**等人签字确认,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该协议约定向王**支付剩余工程款102788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30000元)。胡**辩称双方所签调解协议系王**胁迫及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签,应为无效,但该协议中有王**、胡**双方以及中间人黄某某、李**的签字,并未有证据显示签订协议中存在胁迫及重大误解的情形,故胡**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胡**辩称王**所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楼房建筑面积计算有误,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对于胡**该辩称,不予支持。胡**主张王**应当赔偿其被打伤的医疗费等7500元,因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工程款1027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胡*杨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胡**不服,上诉称:工程款两层楼共多计算61098元,王**所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胡**与王**所欠调解协议属无效协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王**答辩称:王**与胡**在派出所签订了调解协议,胡**应当履行该协议,胡**主张撤销该协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另行提起撤销之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胡**主张工程款计算过多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9月17日王**与胡**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中间人计算、协调并签字,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支付工程款。胡**上诉称该调解协议属无效协议,但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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