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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限公司与天瑞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雪、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元,上诉人河南六**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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