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雪、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元,上诉人河南六**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