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刘**,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4元,上诉人洛**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