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于2014年12月15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由上诉人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