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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总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总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总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当日原告西安**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9元,减半收取15184.5元,由原告西**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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