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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聂**、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辉县市孟庄镇范屯村新农村社区住宅楼项目是由被告辉**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河南恒**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连保为项目负责人,尚连保又以河南恒**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聂**,朱**为项目负责人。2012年7月3日被告朱**以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辉县市孟庄镇范屯村新农村社区住宅楼《施工大清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后因被告材料迟迟不到位,导致原告从2012年8月3日停工,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12年10月1日被告聂**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证明,证明应支付原告各项工程款720140元,并承诺一周内给原告7万元,下余款项两个月内付清,但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及工程款72014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的住所地,作为被告的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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