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公司诉河南**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通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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