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50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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