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50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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