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安徽**工程公司、华润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河**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华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海*、韩**与被告袁**、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与被告恒业**限公司及第三人菅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