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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