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被告柳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被告柳*分别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120元由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