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缺少主要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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