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军与被告丁贵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军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军以其合伙人无法联系到,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友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房友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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