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庄首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以证据不足,需自行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城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10元,减半收取13055元,由原告虞**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