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