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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张**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石**、张**与被告(反诉原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石**、张**、被告(反诉原告)胡**分别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胡**以欲与原告(反诉被告)石**、张**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石**、张**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胡**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3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石**、张**负担;反诉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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