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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