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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格**有限公司与向德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德广、原审第三人余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洛阳格**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格**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格**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5717元由上诉人洛阳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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