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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翟青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青锋与被上诉人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青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青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翟青锋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上诉人翟青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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