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青锋与被上诉人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青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青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翟青锋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上诉人翟青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