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鲍**与翟青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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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格**有限公司与向德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中铁七**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洛阳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伊川县**村民委员会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通**限公司与海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永**限公司与洛阳裕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洛阳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