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永**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永**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王**,被上诉人洛**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