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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永**限公司与洛阳裕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永**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永**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王**,被上诉人洛**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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