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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4223340.92元及利息1055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李**针对张*源的起诉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265675.68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1200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张*源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300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张*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2942元减半收取为64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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