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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田**、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上诉人田**、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十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田**、姬**的委托代理人赵**、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十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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