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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河南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96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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