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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校伟**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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