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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基**限公司、万基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基**限公司、万基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154号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基**限公司、万基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基**限公司、万基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万基**限公司、万基控**装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12元,减半收取4806元,由万基**限公司、万基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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