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上诉人洛**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