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众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限公司顺民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安县石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洛阳众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河南东**限公司顺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安县石井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