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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众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东**限公司顺民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安县石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众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限公司顺民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安县石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洛阳众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河南东**限公司顺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安县石井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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