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海诉被告南阳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调取核实有关证据,中止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于被上诉人洛阳成**限公司、张**、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七**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韩**因与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发区为民建设公司与洛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龙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张**、高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尹**、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宋**和第三人泰安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