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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南阳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海诉被告南阳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调取核实有关证据,中止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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