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第三人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枣林村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4月30日并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又因被告自愿与原告庭外和解,原告冯**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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