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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祝**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祝**于2012年11月21日向宁**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宁**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宁**民法院以院长发现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宁民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祝**再审中追加两项诉讼请求:1、追加利息自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30日暂计算为17.28万元,其后的利息至本案执行终结时止;2、追加人工费18.9万元。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宁民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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