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曹**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