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华**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7元,减半收取30653.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