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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柘城县皇集乡第二初级中旭与被申请人皇丰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柘城县皇集乡第二初级中学因与被申请人皇丰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柘城县皇集乡第二初级中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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