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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在本案二审开庭前,主审法官称如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就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违心接受调解。要求撤销原二审调解书,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反自愿原则接受调解。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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