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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商丘**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上诉人商丘**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汪海*于2008年7月1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324361.6元,从欠款之日起按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1455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商丘**民法院于2009年10月6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东**司、上诉人富饶公司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上诉人富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汪海*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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