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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09年2月18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支付劳务费91313元并承担诉讼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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